“假处长”招摇撞骗 不但敛财百万还骗婚

(记者 顾元森 陈子秋)江苏镇江的无业男子吴某谎称自己是某国家机关处长,以此招摇撞骗,不仅骗了100多万元钱财,还“骗”了个老婆。今年2月22日,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该案的二审判决书,吴某因犯诈骗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。

敛财百万,假处长轿车、手机都靠骗

吴某从2013年开始就谎称自己是国家某机关的处长。起先他只是为了面子,后来他渐渐尝到了甜头,发现利用这个假身份可以谋取好处,所以一直利用假身份在外招摇撞骗,直到2020年5月被抓。

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,2014年7月,吴某经人介绍认识了某商会会长黄某,黄某称“他给我看了很多和明星的合照”,这让他对吴某的处长身份深信不疑。后来因为孩子上学的事情,黄某请吴某帮忙,吴某趁机暗示让黄某买书。不过,他在收到黄某的8万元购书款后,一直没有把事情办成,最后告诉黄某“太迟了”,事情办不了。2015年,吴某通过在北京的一个饭局认识了龚某,他以要打牌、买手机为由,让龚某转账1万元,后来又以买房子、要过年、装修房子、住院无法报销等理由,先后让龚某转了32万元。顾虑到吴某的“处长”身份,龚某每次都照办了。除此之外,吴某还以自己生病、结婚、孩子过百日等理由,收了龚某不少礼金。

2016年,吴某对另一位“冤大头”李某行骗。李某是扬州某公司总经理,吴某称可以帮李某购买江苏某公司原始股,让李某给他转了20万元,“之后就没有任何后续了”。2016年8月,吴某称可以帮李某介绍北京某公司业务,另外也想买辆车结婚。李某便出钱,给他买了一辆轿车。除了轿车和大笔钱财之外,“吴处长”还以帮忙办事为由,收了其他人不少好处,包括两块欧米茄手表、女包、茅台酒、高档手机等。

骗财还骗色,妻子一直被蒙在鼓里

直到案发之前,“吴处长”的妻子章某一直被蒙在鼓里,她与吴某于2016年结婚,还为他生了一个孩子。章某称,她在一个饭局上认识了吴某,认识的第二天,吴某便对她展开了追求。吴某和章某交往后,章某和妈妈想去北京看一看吴某的工作单位,吴某特意带着章某母女经过长安街,并指着一处办公地点告诉她们,他就在那里工作。后来吴某担心露陷,特意把她们的行程安排得满满的,让她们没有时间去他的“工作单位”。2016年10月,吴某和章某在扬州办了婚宴。“如果我们知道他的真实身份,我们绝对不同意女儿嫁给他。”章某的父母说。

据了解,吴某除了骗婚外,还以“处长”身份与其他女性发生性关系。2019年10月,吴某在某银行大堂办理业务时,看到大堂经理刘某长得漂亮,就与她互加了微信。在两人交往过程中,吴某称自己在北京工作,是涉密的公务员。“我就是想炫耀自己,还因为她长得漂亮,想骗她上床。她和我多次发生了性关系。”吴某在法庭上供述。

称自己不应算诈骗,一、二审均认定其犯诈骗罪

一审法院认定吴某犯诈骗罪,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。吴某不服提出上诉,吴某及其辩护人认为,对于一审判决认定的所有被害人,吴某或与他们有人情往来,或帮他们介绍生意、办事等,被害人给他的钱财均是人情往来款、介绍生意的感谢费、办事支出等,不应认定为诈骗。

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,吴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,骗取他人财物,数额特别巨大,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。被害人基于对吴某假冒身份的错误认知,主动交付财物,因此吴某的相关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,法院不予采纳。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,不应将骗婚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作为诈骗犯罪事实加以评价,依据重新认定的诈骗犯罪事实,结合吴某的量刑情节,原判的量刑适当,无需改判。

最终,镇江中院以诈骗罪,判处吴某有期徒刑12年,吴某收受的轿车、手表、包等退还给被害人。对于已退出的诈骗赃款近22万元,按比例发还给被害人,责令吴某退赔剩余赃款40多万,按比例发还给被害人。(文中当事人为化名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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